江苏法院通报企业破产审判案例:江苏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亮点
本案破产企业经营质态较好,如停止经营,易导致设备设施闲置贬值,原有客户流失。法院综合考虑后批准同意债务人继续经营。企业的继续既经营解决了原有职工的就业问题,又确保了酒店自申请至拍卖移交给新买受人的平稳过渡。案情
江苏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设立。2010年4月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段海飞。根据扬子江大酒店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92937190.67元,总负债207986724.35元。经审计,企业正常经营并未出现亏损,导致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实际控制人段海飞在控制企业期间挪用6000万元企业资金投入其开设的其他企业,而相关企业已经均无任何资产,近6000万元资产无法收回;二是段海飞在实际控制期间,以扬子江大酒店名义或担保人身份对外借款或担保金额约2.4亿元,扬子江大酒店大部分资产已经被法院查封,部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裁判要旨
对出现破产原因的宾馆、酒店类企业,如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且继续经营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法院可以批准企业继续经营。
来源: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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