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业委会主任洪先生告诉记者,该小区执行的是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启胜物业须结合小区管理的实际情况,每年编制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尤其是对被告代收、代保管与代支付的物业费的使用,要报年度物业费使用的预算和决算,并需交由业委会审查和批准,但是启胜物业一直未向业委会上报,并且未经业委会的审核批准就擅自使用小区物业费。
物业费账目不清是业委会最上头的问题。洪主任表示,长期以来启胜物业不向大业主收取其该支付的全部物业费;启胜物业在未通过向业委会报预算与审批确认,就擅自使用小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支付各类服务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对使用超过每月9元/平方米物业费时,启胜物业不向业委会申报批准,也不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委会认为,启胜物业的行为,导致该小区除大业主以外的其他业主要共同承担亏损约39万元。洪主任向记者解释说,由于他们跟启胜物业签的是酬金制物业费合同,所以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费结付,均以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没用完的归全体业主,如果不够用,则全体业主要在每月9元/平方米的基础上追加支付。其中大业主的物业费在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是“按每年年度实际费用收费”,同样适用酬金制。
洪主任说,大业主持有的物业均是对外经营的酒店式公寓、会所以及沿街商铺,按房地产服务业收费市场的常规,其支付的物业费应高于一般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但名仕苑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则不是这样。
该规则对小业主是不公平的。小业主每月9元/平方米的物业费是预付的,而大业主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属于后付。”
洪主任认为,启胜物业应对大业主全额收缴物业费,但启胜物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
洪主任:
从实际账面上看,2021年小业主按约定交了2797015元物业费,结算后亏损38万人民币,依合同约定还要分摊补缴。大业主拨付到启胜物业的费用约1559218元人民币,分摊到每个平方米每月不到4.8元,约是小业主物业费的50%,也远低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每月9元/每平方米的物业费预缴水平。”
业委会要求与启胜物业共同监管小区物业费独立账户,物业公司也未予以配合。
洪主任说,启胜物业是受业委会委托的唯一可以将其承接的物业项目对外进行分包的单位,但启胜物业在对外分包服务项目时却与大业主一起作为对外分包的主体,还让大业主将其自持的对外经营部分的服务项目与成本,同小区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成本掺混在一起对外分包,这是严重违约与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
为了盘清小区的“家底”,2023年2月,业委会依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聘请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小区2020-2022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意见均为服务费收支报表“未能完整、公允地反映贵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支情况,因此我们无法对《上海市名仕苑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02X年度服务费收支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法庭调查转述审计中存在的问题:2021年度的服务费收支报表反映的是小业主按建筑面积每月9元/平方米计提收入279万余元,以及物业费超支39万余元;大业主方面按启胜物业财务账套账面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提收入约160万元,物业费结余0元,整个小区物业费超支约26万元。大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未在启胜物业账套中以物业管理费收入记载,以拨入营运费的科目记载并纳入到物业收入,相关物业服务费在启胜物业账套没有计提、支付酬金。大业主的物业管理支出费用,除后附报表反映支出项目的分摊以外,其他物业管理费用支出没有在启胜物业报表、账务中分摊反映。
在审理中,启胜物业不认可业委会提供的审计结果。启胜物业表示,合同约定,大业主按每年年度实际费用收费,即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支付。2021年度,大业主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约为414万元,而非业委会所称的160万元。产生这个差异的原因在于:部分员工费用、维修维保费用、清洁费、能耗费、电视费、绿化养护费、保安费、行政开支费、公众责任险费等,是由大业主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此部分费用合计约为254万元,还有一部分费用是大业主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此部分费用合计约为160万元,两者相加才是大业主 2021年度为物业管理支出的实际费用;且支付的费用远超按照9元单价应付的费用。因为业委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仅针对启胜物业账户进行,故只体现出160万元收入,未体现出大业主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254万元。启胜物业表示,他们已经与大业主协商沟通,自2023年1月1日起,大业主也按照9元的单价将物业费支付至物业公司的账户。
记者了解到,启胜物业是大业主的关联企业。2016年,启胜物业跟名仕苑业委会签订《名仕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酬金制收费。2021年10月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启胜物业继续为名仕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期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多次商议续聘事宜,但双方因为诸多问题协商无果,续聘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对于名仕苑业委会、大业主与启胜物业之间的纠纷,法院未下判词,却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78条等法规,驳回了该业委会的起诉。
法院表示:名仕苑小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好名仕苑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名仕苑小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然而,根据名仕苑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名仕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名仕苑小区管理规约》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起诉所涉诉讼请求涉及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告起诉未经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无法表达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意愿。
名仕苑业委会洪主任告诉《老叶较真》记者,按照该小区的实际情况,在起诉启胜物业这件事上,根本没办法达到《民法典》278条规定的“专有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一条。
大业主占专有部分面积的54.9%了,物业公司是他的关联企业,我们小业主怎么能凑齐专有面积的三分之二?对我们来说,法条卡在这里,无解。”
洪主任表示,业委会依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约与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已给予了业委会一揽子授权为由,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审理此案。
4月9日中午,《老叶较真》记者到启胜物业了解核实业委会所说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跟大业主沟通才能答复。后来,该工作人员回复记者,他们的看法以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为准。
记者从名仕苑小区业委会了解到,业委会多次向徐汇区徐家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所反映小区的情况。4月10日,该房管所告诉记者,名仕苑业委会正在“上诉”,他们不便接受采访。
当日,该房管所向启胜物业发出《谈话通知》:
“根据居民反映,名仕苑小区(20年、21年、22年)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物业费收支使用报表不明确、物业费支出未经审批、小区管理服务费支出成本的分摊不合理,帝景阁与会所未在启胜物业账套中以物业管理费收入记载,相关物业费在启胜物业账套没有计提、支付酬金等情况。现对贵公司相关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进行约谈核实。”
通知的最后一句:“若你(单位)既不按时前来也不与本所联系,你(单位)有可能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