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对大新华航空进行了监管警示。大新华航空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公布其2021年度报告。此外,该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曾有同类违规行为。
根据《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的第1.6条和第3.2.2条等相关规定,大新华航空的行为构成了规则违反。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依据《挂牌规则》的第1.8条、第7.2条和第7.3条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公司监管警示。
大新华航空被告知,应当对此次监管警示引起足够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增强信息披露意识,并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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