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球联合会(腓特烈足球托拉斯的成长史漫谈国际足球联合会的前世今生)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在这个年末,体育行业恐怕没有比足球世界杯更为火热的话题了。

即使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在现代世界杯改制后,第一次前所未有地放在了年末举办,在同时面对其他职业体育赛事竞争的情况下,世界杯的话题性和火爆也绝非其他体育赛事可比。

这其中,不但有各国对于足球这项“和平时代的战争”骨子里的渴望,有世界范围内各足球明星对于职业生涯至高荣誉的拼搏,也有那一系列听起来可能并不让人愉悦的八卦——欺软怕硬、劳工人权、贿赂丑闻,等等。

而这一切的一切,都离不开那个站在世界杯,乃至整个世界足球背后的“巨人”或是“巨魔”——国际足球联合会(中文简称国际足联,FIFA)。

在2022年,这个已经118岁的“老人”或“老鬼”,仍然能迸发出不逊色于足球本身、甚至超出足球的力量,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世界的焦点或谈资。

一、“弱小、可怜又无助”的初创史

全世界的每一项体育运动都有其全球性的国际联合组织,但在所有的体育项目的国际联合组织中,国际足联一定是其中权力最大的那一家,没有之一。

作为足球这项商业化开发最发达的运动的执掌者,国际足联不用像那些处于“市场化荒漠”、自己养不起自己的体育项目组织一样,处处仰国际奥委会之鼻息——相反,是国际奥委会需要处处求着国际足联,以求在自己的奥运会中能尽可能塞进更多的足坛巨星。

而作为足球这项世界最大、受众最广、各国相关产业开发呈“橄榄型”的运动的执掌者,国际足联亦不用像国际篮联等组织一样,虽然旗下体育运动商业化开发不错,可绝大多数资源却近乎全部集中于一个单一国家体育联盟之手,以至于“国际联盟”还得看一个“国家联盟”的脸色行事。

但即使是目前看起来如此强大的国际足联,其却有一段堪称是“弱小、可怜又无助”的初创史。

现代足球运动始自英国,而历史上最早的足球协会——英格兰足球总会(“英足总”),及历史上最早的“国际比赛”——1872年由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进行的比赛,亦诞生于英国。故在现代足球历史发展的早期,英国对于国际足球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至于世界范围内最早希望成立一个主管国际间足球赛事的国际组织时,英国本被认为应当成为这个足球的“万国邮政联盟”的主导者。

但是,趾高气扬的日不落帝国及其足球事业领导人、时任英足总主席金纳德勋爵,拒绝了这个由英足总主导建立“国际足球协会”的想法。

在此情况下,本来就对英国佬心怀不满的欧洲大陆国家决心另起炉灶,并将1904年成立的国际足联,当成了对抗英国“足球霸权”的产物(其创始国包括法国、比利时、丹麦、荷兰、西班牙、瑞典和瑞士)。

然而,虽然在“对抗英国佬”的背景下成立,初生之时的国际足联既无人才又无金钱更无运营职业赛事之经验,完全无法独立举办国际间足球赛事,在诸如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其他体育组织面前也直不起腰杆。

国际足联的“万事之始”,还需要仰仗真正“懂球”的英国人在1905年的“入会”。早期国际足联举办的比赛,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足球赛事,几乎完全由英足总操办,以至于一战爆发、英国人因拒绝与德国等“敌国”比赛,并退出国际足联后,国际足联一度陷入“瘫痪”。

让国际足联变成如今的足球托拉斯,而不需要像其兄弟组织国际篮联那样需要处处看NBA脸色一样“屈从”于英国佬的,是两位真正称得上“名垂青史”的国际足联领导人,儒勒·雷米(其名至今在大多数中文媒体上,仍被错译为所谓的“朱尔斯·雷米特”)和若昂·阿兰维热。

儒勒·雷米(左)和若昂·阿兰维热(右)

前者大大扩大了国际足联的“地理版图”,集聚世界各国的人才加入国际足联,摆脱了国际足联长期以来对英足总的人才依赖;后者则大大扩张了国际足联的“商业版图”,通过对国际足球赛事的商业开发,大大充实了国际足联的腰包,并通过对足球运动“国际化”的大力推广,避免了诸如美国的四大体育联盟一样的项目“国家寡头”出现——“世界足球只能有一个陈浩南,这个陈浩南就是我们国际足联”。

二、“社会团体”与奇特的“会员单位”

虽然国际足联名称中带有“国际”二字,但其法律性质并不是联合国那样的国际组织,对于国际足联的性质,其官方章程(FIFA STATUTES)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际足联是一家根据《瑞士民法典》第60条成立的社会团体,即一家社团(Association)。

也正因为是一家社团而不是国际组织,所以国际足联才以“会员单位”而非国家组织作为基本的组成单元,这种“会员制度”的建立、“会员单位”的收纳,基本上是百无禁忌,也反映出一系列关于国际足联“会员制”奇怪的现象:

1、国际足联的会员单位可以不带任何国名,不标示其国家所属。

虽然是一个“international”的社团,国际足联的会员单位可以不带任何国名(“nation”),例如,英格兰足球总会的名称中就没有国家名甚至是地区名,其登记名称为“Football Association”,即“足球总会”,“英格兰足球总会”实际上是一个中文中加了定语的衍生翻译。

2、国际足联的会员单位可以是一个政治实体,也可以包括多个政治实体。

还是以英国为例,英国本土大不列颠岛上的四个主要组成部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足球总会,都作为独立的会员单位加入了国际足联,此外,英国的一系列海外属地(如英属维京群岛、英属百慕大等),也都作为独立的会员单位加入了国际足联,反倒是国际足联中,并没有一个叫做“英国”或“联合王国”的成员。

但如果因此认为,每个政治实体都会作为独立的会员加入国际足联,也是片面的。例如,英国国王即联合王国国王拥有的王室领地(The Crown Dependencies),马恩岛、泽西岛和根西岛,实际上是和英格兰等联合王国所辖地区政治地位相同的政治实体,但这三岛并没有独立加入国际足联,而是接受了英格兰足球总会的管辖。

马恩岛足球总会,成立于1890年,是历史上最早的足球协会之一,甚至远早于国际足联,但其并未独立加入国际足联,而是接受英足总的管辖

3、非国际足联会员地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也可以参加国际足联组织或监督的比赛。

例如,位于摩纳哥的摩纳哥足球俱乐部,并不是摩纳哥足球协会的成员,而是法国足协的注册会员——摩纳哥足球协会并未加入国际足联,因此摩纳哥俱乐部想要参加各种国际赛事,只需要抱住法国的大腿即可,无须先鼓动摩纳哥足协加入国际足联。

这一点与国际篮联等“兄弟组织”截然不同。以国际篮联为例,《FIBA总章程》第12.1条明确规定:“国家成员协会的各种实体(包括联赛和俱乐部)仅可在其自身国家成员协会地理及规则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活动。”第12.4条亦规定:“国家成员协会及其俱乐部或联赛在未获得另一国家成员协会和国际篮联授权情况下不得参与或组织位于该另一国家成员协会领域内的比赛活动。”

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团”

然而,虽然国际足联是一家所谓的社团,但这一社团却有凌驾于法律、甚至是其所在国瑞士法律而制定规则的能力。

根据一般法理,“‘法律’指的是各种法律规范,所以不仅在法律中,而且法规、自治规章、欧共体的规定以及习惯法中也可能包含禁止性法律……但社团规章不属于此类情况,因为与私人一样,社团没有被赋予立法权。”[1]但国际足联(也包括与其各种相爱相杀的兄弟欧足联)可不管这些,从成立至今,他们制订了一系列明显与各国法律特别是一般民法原理相冲突的规定,也因此挨过诸如欧洲法院在内的“真·强权”的“铁拳”。

国际足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经典案例,莫过于1996年前的“强制转会费制度”。

在1996年以前,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足球市场中所有的转会,包括球员没有合同在身情况下的转会,新俱乐部和球员都必须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用。

然而,这一规定简直是荒谬——作为劳动者的球员,和作为劳动用人单位的俱乐部已经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拿不到续约、拿不到赔偿就算了,竟然还要倒找给俱乐部一笔“转会费”。

这不禁让人好奇,这种明显违反一般劳动法原则乃至一般民法原则的“立法”到底是怎么被制定出来的,又是怎么在全世界范围内实行了这么久的?

国际足联的“转会费卖身契”制度最终在1995年年末的“比利时足协等诉博斯曼案”[2]中被打破。出于《欧盟运行条约》有关“应保证劳动者在联盟内自由流动”[3]的要求,欧盟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抡圆了胳膊给了国际足联一个大嘴巴子,[4]并在1996年出台的《博斯曼法案》中正式废除了国际足联及欧足联原有的“强制转会费”规定——自此以后,身无合同的球员才可以像其他劳动者一样,大大方方安安心心转会,而不需要先向原来的俱乐部倒找一笔。

四、金钱帝国与贪腐专家

阿兰维热在上世纪中期对国际足球赛事前所未有的开发,使得国际足联成了全世界最赚钱的体育组织,在“国际社团”的范围内,甚至没有“之一”。而这些足球金元风暴,也让国际足联内的工作者们赚得盆满钵满。

2011年时,国际足联曾经发布了一份管委会财务报告,国际足联管委会35名工作人员(仅时任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一人为全职)在一年中总计获得了近3000万美元的收入,[5]除此以外,南非世界杯结束后,这些工作人员们还曾获得总计440万美元的“秘密奖金”。[6]这么一看,国际足联的高官们,人均四舍五入,各个称得上是“百万美元宝贝”。

但如此丰厚的收入,并没有拦住国际足联高官们捞钱的手脚。早在阿兰维热时代,阿兰维热和其前女婿、前巴西足协主席里卡多·特谢拉就曾经从世界杯的商务运营单位“国际体育与休闲公司”(International Sport and Leisure)那里收受了数百万美元的“好处费”。当然,这一数字和随随便便收他几个“小目标”的后任塞普·布拉特比,是小巫见大巫![7]

BBC报道截图

五、“欺软怕硬”的典范

2022年俄乌战争爆发时,国际足联连带其兄弟欧足联的一系列举动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它们禁止了俄罗斯联邦足球协会和俄罗斯足球国家队参与一切与国际足联、欧足联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世界杯资格赛等。

这一举动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当时还算“美帝走狗”的萨达姆发动两伊战争时,国际足联没有禁赛伊拉克;美国发动2003年伊拉克战争时,国际足联没有禁赛美国;沙特入侵也门时,国际足联也没有禁赛沙特……

当然,也不可因此就像我国国内某些营销号一样,认为国际足联乃是“西方国家”的走狗,只敢反俄绝不敢反美英及其走狗,那可真是有失偏颇。毕竟,当1968年“西方国家”的死对头苏联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时,或者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时,国际足联及其兄弟欧足联照样是“大屁不敢放一个”。

照此看来,国际足联实乃无差别欺软怕硬(也怕钱袋子)的典范,同样是面对毛熊,敢禁赛俄罗斯而不敢禁赛苏联,实在是因为国际足联深知,普京的坦克再怎么开也开不到瑞士,可列昂尼德·伊里奇同志的坦克就不一定了。

国际足联:“我当时害怕极了。”

六、自夸专家

虽然干出了这么多的腌臜事,仍然无碍国际足联自认为自己很牛。为了歌颂自己的丰功伟业,他们甚至在2014年拍摄了一部讲自己故事的大骗,啊不,大片——《激情联盟》(United Passions)。

与其他国际运动组织最多也就是剪剪历史资料、拍拍宣传片来宣传自己不同,国际足联可是想把《激情联盟》当成好莱坞大片来拍的。为此,国际足联不惜血本,花了大价钱请到了“大鼻子情圣”热拉尔·德帕迪约(饰演儒勒·雷米)、“海上钢琴家”蒂姆·罗斯(饰演塞普·布拉特)、勇闯“侏罗纪公园”的山姆·尼尔(饰演阿兰维热)这套还算不错的演员阵容,倾力打造了一部其自认为的“大片”,最后的结果是——

《激情联盟》在成本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情况下,于全世界范围内豪取16万美元的票房,其中,在北美更是狂斩607美元。据称,当国际足联费了大力气将本片放在好莱坞上映时,一共只吸引了两个观众进场观看。

不仅如此,《激情联盟》还斩获了IMDB 2.1分、烂番茄11%、metacritic 1/0.7分,足以载入人类电影史册的评分——请不要认为IMDB 2.1分/总分10分的评分远高于其他两家网站就是IMDB不客观,《激情联盟》能在IMDB上得2.1分是因为IMDB最低评分就是2分:

七、臭虫联盟——国际足联的挑战者

看到此你或许有疑问:“既然国际足联这么烂,国际足联又是一个进出自由的瑞士社团而已,那世界各国的足球协会能不能抵制国际足联这么个烂摊子,一起组织一个新的国际足球组织呢?”

答案是,还真可以,只不过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及其足球协会不愿这么做罢了。

上文中曾经提到的摩纳哥,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摩纳哥是一个主权国家,但当2000年,摩纳哥足球协会(Fédération Monégasque de Football)正式成立时,其并没有加入国际足联或欧足联,而是加入了所谓的“新足球协会理事会”(“Nouvelle Fédération-Board”),后来又接受了“独立足球协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Football Associations,CONIFA)的管理。

而这个“独立足球协会联合会”,就是目前国际足联唯一的挑战者,其曾经举办所谓“VIVA世界杯”、“CONIFA世界杯”等“国际赛事”。

然而,从一个中国人的角度来看,我还是称其为“臭虫联盟”和“小臭虫联盟”比较合适。

“臭虫联盟”和“小臭虫联盟”自称“接纳了世界各国少数族裔、文化的慈善机构”,实际上其乃是世界各大主权国家分裂势力,以足球表达其邪恶政治诉求的大本营。摩纳哥和基里巴斯是这两个机构中仅有的两个主权国家,除此以外,“臭虫联盟”吸引的“臭虫”们,全部都是世界各国的分裂势力乃至恐怖分子。

“臭虫联盟”的成员,既包括针对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分离势力,如意图分裂中国的“疆独”“藏独”、还有美国的“卡迪卡迪亚独”“夏威夷独”、法国的“奥西塔尼亚独”等,也包括针对其他地区大国的分离势力,如针对希腊的“查梅里亚”独立运动、针对缅甸的罗兴亚独立运动,等等。

看到上面这些,你大概就能明白,为什么正常人没人会从国际足联退出,“另起炉灶”了吧?

参考资料:

[1][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杨大可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2]有关“博斯曼法案”前因后果更为详细的报告,参见M.Phillips, Jean-Marc Bosman’s fight against depression and alcoholism, The Sun, 2011.3.21, http://www.thesun.co.uk/sol/homepage/features/3480363/Jean-Marc-Bosmans-fight-against-depression-and-alcoholism.html

[3]此处的译文来自程卫东等译:《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修订》,社会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4]Union Royale Belge des Sociétés de Football Association,ASBL and Others v Jean-Marc Bosman and Others,C-415/93, Judgment ECLI:EU:C:1995:463, 15/12/1995.

[5]STEFAN BARMETTLER. Fifa-Boni: Von wegen 30 Millionen, http://www.bilanz.ch/unternehmen/fifa-boni-von-wegen-30-millionen.

[6]Sports Sun. Report claims FIFA bosses secretly doubled their salaries,http://www.sportssun.com/index.php/sid/223159751/scat/c4cdc9be967f45f9/ht/Report-claims-FIFA-bosses-secretly-doubled-their-salaries.

[7]Jack Rollin. 2015 FIFA corruption scandal, https://www.britannica.com/event/2015-FIFA-corruption-sca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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