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5〕529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敏竹林寺曲果伦布拉康、郎杰颇章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4]6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敏竹林寺曲果伦布拉康、郎杰颇章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敏竹林寺曲果伦布拉康、郎杰颇章文物建筑本体。
(三)深化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加强对地方民族建筑特色及传统做法的研究,修缮中要尽量使用传统工艺和材料,保持建筑特色。应试验、分析传统阿嘎土的耐久性和牢固性,参考西藏地区阿嘎土保护经验,研究解决阿嘎土的酥碱、风化问题。
(五)进一步开展考古勘察及历史研究,拟复原建筑应补充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形制及装修形式的设计依据。
(六)修缮工程中应注意壁画保护问题,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抓紧编制曲果伦布拉康壁画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研提具体保护措施,并另行报批。
(七)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