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银雪
吕某因为债务纠纷需要到外省打官司,便花370元在网上一家店铺购买了法律服务。商家指派专人为他服务后,吕某不满意,在网上申请“仅退款”。商家未同意,但因平台规则而退款成功,商家将吕某诉至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追索法律咨询服务费。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商家的诉求。
因为债务纠纷,吕某想起诉追回欠款。今年4月19日,吕某在一购物平台找到一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店铺,并支付370元购买了法律服务。当天,商家指派刘某与吕某协调诉讼立案的相关事宜。4月21日,由于吕某自行尝试网上立案未果,刘某代表他向某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并获得网上立案审查通过。随后,吕某又向法院邮寄诉讼材料,却被法院退回要求更正,并要求他参加庭审。
吕某认为亲自出庭的成本过高,刘某随后表示愿意协助他与法院沟通,以便安排线上庭审。5月16日,吕某却向商家提出了“仅退款”的请求,商家以服务已经完成为由拒绝退款。吕某认为立案未成功,不应收取费用,并以“其他原因”向某购物平台申请了“仅退款”,最终因平台规则原因,吕某获得370元退款。
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吕某支付服务费370元,及维权产生的差旅费和律师费等共计8000元。该公司认为,吕某利用平台规则单方面毁约,占用其劳动成果。
吕某辩称,涉案公司所代写的文书因公民身份信息错误,导致他无法实现立案目的,已构成违约。该公司缺乏法律服务经验和能力,存在虚假宣传,他依据平台规则申请退款,不存在故意恶意退款。
庭审中,公司方表示放弃对差旅费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某公司为吕某提供代书诉状、法律指导、网上立案申请等服务,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服务已告完成。吕某称双方事先约定法院立案后才算服务结束,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吕某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要求退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吕某支付服务费370元。目前,吕某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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