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绞刑架相比,西班牙的加罗特受益于一种促进某种人性化惩罚的文化。例如,潘普洛纳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和几次抗议活动,原因是一名毒死丈夫的妇女被绞死和桶装。要求她被捣乱,这表明一种新的开明的敏感性正在发展,与绞刑架的屈辱景象相冲突。
诚然,法官对谋杀其丈夫的罪犯适用死刑,但通常的做法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会施加传统的性病概念,导致某种程度的刑罚减轻,因为涉及妇女。在这方面没有官方规定,但有一个反对绞死妇女的司法学说(由热罗尼莫·卡斯蒂略·德·博瓦迪拉于 16 世纪制定)。
而且,无论如何,法官在仲裁中处理妇女问题时适用“最佳死亡”原则的普遍趋势变得明显。在其他地方,例如瓦伦西亚,除了禁止斩首的规定(规定贵族使用刀和平民使用绳索)外,在十八世纪的过程中,确定贵族应该被绞死(并用骡子或驴子游行)和平民应该被绞死(并在大篮子里游行)。
因此,在十八世纪的过程中,加罗特已经人性化和高贵。随着拿破仑的兄弟约瑟夫一世登基,新的提案和法规被引入,作为整个十九世纪的参照物。1809 年,与宗教裁判所和旧政权的其他机构一起,绞刑架被废除,加罗特被强加,不分死刑犯,囚犯的时间减少到 24 小时。
随着这些变化,在独立战争的复杂和创伤背景下,行刑队的历史在西班牙人的记忆中变得固定,而绞刑架的可耻光环越来越大。戈雅描绘了它没有灵魂和被诅咒的声誉,描绘了两名法国士兵拉着一个上吊的人的腿,让他死得更快。
除了废除绞刑架外,加的斯的科尔特斯还帮助将涉及公开羞辱和酷刑的惩罚从西班牙实行的惩罚中剔除(后一项禁令后来被费尔南多七世接受,即使他努力恢复绞刑架和其他身体惩罚)。
绞刑架、宗教裁判所和旧的行政结构似乎是不可分割的象征。关于绞刑架和加罗特的辩论是绝对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在惩罚性文化领域进行的斗争的核心。
西班牙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即1822年颁布的自由法典,赞成监禁,承认只要被列入体罚目录,就会造成物质困难,并规定在执行死刑时使用对板子进行绞杀(“不得酷刑或任何修改”), 虽然它谴责绞刑架是黑暗和专制主义的象征。
新的刑法坚持认为公开处决具有示范作用,规定了没有阶级区别的加罗特:被判死刑的人将根据他们所犯罪行的类型穿黑色或白色的束腰外衣。
许多理由都强调了它的仁慈本质,尽管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它很少造成瞬间死亡,有时由于缺乏使用,因为它生锈,或者因为拧紧铁领带的螺丝失效而失败,所有这些都给被判死刑的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许多关于混乱失败并造成痛苦结果的新闻报道中,可以挑出一份直接影响为其使用辩护的自由当局的报告:1822年处决胡安·巴克达诺(别名胡安尼洛)的案件密谋反对自由宪法制度。有权判处平民死刑的军事当局并不知道加罗特上的螺丝已经生锈。刽子手试图将胡安尼略困半小时。
公众抗议,最后,在咨询军事当局后,在场维持秩序的士兵被授权射杀囚犯。尽管《刑法典》允许亲属认领被处决者的尸体并无仪式地埋葬,但习俗的力量占了上风,在真十字公会和慈善兄弟会的游行队伍没有将尸体带到修道院,而是带到公共墓地之后,尸体被埋葬了。
然而,正是绞刑的可怕场面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排斥。其中一次经历的丑闻影响了国王本人。它发生在1829年7月15日的马德里,当时有八名强盗被绞死。来自马德里和托莱多的刽子手“做得如此糟糕,持续了很长时间(大约四个小时),以至于出席的两名牧师写信给卡斯蒂利亚议会,要求使用另一种不那么可耻和更有效的手段。
面对这种情况,加罗特战胜了绞刑架。费尔南多七世基于他的体面和人道的决定,于 1832 年废除了绞刑架的惩罚。费尔南多七世统治的最后几年见证了加罗特执法的兴起和著名的“加罗特维尔”的出现,尽管它的历史很短,但在接下来的十年中被废除,影响了西班牙对死刑的想象。
贵族加罗特(针对贵族成员)、普通加罗特(针对平民)和卑鄙的加罗特(针对那些被判处可耻罪行的人)之间建立了区别。鉴于这三种情况下的囚犯都是被勒死的,区别在哪里?
这些形式的加罗特的特点是将被判死刑的囚犯带到脚手架、囚犯的衣服和加罗特本身的装饰上的方式:为加罗特贵族(贵族加罗特)的特权提供了带有马鞍和黑马毯的坐骑,较小的坐骑和附在束腰外衣上的兜帽被送给那些被加罗特·奥迪纳里奥(普通加罗特)处决的人, 而那些将遭受加罗特维尔(卑鄙的加罗特)的人被较小的坐骑携带或拖在一个大篮子里。
从形式上讲,这些区别在加罗特刑罚中的历史只持续了几年,因为1848年的《刑法典》取消了它们,指出“加罗特”(没有形容词)是民事立法中唯一的处决技术,采用了与1870年法典相同的定义。
阶级差异消失了,尽管在 1848 年的法典中,死刑犯所穿的衣服被用来区分他们犯下的罪行:面临处决的囚犯通常穿着黑色袈裟,除非他们是杀戮者或弑君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带到带有相同颜色帽子的黄色袈裟的脚手架上, 两者都染成红色以模拟血液。
除了将花在卡皮拉上的时间减少到 24 小时外,1870 年的编纂规定所有囚犯都必须穿黑色袈裟,但也有新闻报道和文学叙事谈到某些旧习俗的顽固存在。同样,尽管越来越多的批评援引了人道和文明的逻辑,但公开处决仍然起到了示范作用。然而,1870年的法典中包括一个例外,后来消除了本世纪最后几十年的处决奇观:当当局出于特殊原因决定这样做是必要的时,处决将不会公开进行 - 通常是为了避免骚乱。
加罗特取得了胜利,而行刑队的死刑成为另一种在军事心态中具有无可置疑的威望的处决技术:不被武器处决就等于被当作庸俗的罪犯对待。军事司法历来以大巴或火枪处决的形式使用死刑,事实上,卡洛斯三世的皇家法令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除其他细节外,还命令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应该在鼓声中用武器派遣。
行刑队的死刑在1814年至1820年专制主义恢复的第一个时期变得重要,当时费尔南多七世利用军事委员会的特殊管辖权对抗自由主义。在这种绝对主义的塞克森纳期间,尽管恢复了绞刑架,但法官更倾向于强制执行加罗特死刑,导致直到 1819 年才使用加罗特和行刑队执行死刑。绞刑架从未克服其声望的丧失。
然而,在自由主义三年期之后,绞刑架确实重新获得了某种人为的突出地位,作为反对自由主义的政治身份标志。就行刑队而言,行刑队的死刑作为一种处决方法继续受到重视,在谴责绞刑架是残忍和有辱人格的惩罚性文化中变得司空见惯。
从这个时候到废除死刑,西班牙的死刑是通过两种技术实施的——过时的加罗特和新颖的行刑队,在这方面,关于处决死刑者的体面和不光彩形式的反复辩论将持续到将来。死刑逐渐减少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1901年废除了公开处决。从那时起,除了军事司法直到1956年,司法系统规定的死刑总是在白天和监狱内使用garrotte执行,以确保隐私。
执行死刑的程序由监狱条例确定,在随后的所有刑罚和感化条例中几乎没有改变。虽然死刑的公共性质被正式放弃,但在一种本质上是报复性的刑罚制度中,为了警告犯罪的危险而进行惩罚,社会必须得到执行死刑的明确证据。
在这方面,管理当局在处决前在监狱周围驻扎了部队和公共秩序部队,以便在可能发生的事件时进行干预,并以某种方式向公众通报将要发生权力行为。出于同样的原因,在处决前升起了一面黑旗。
即将被处决的消息简明扼要地刊登在省政府公报上,新闻界也获悉了这些处决。后者往往在是否提供更多或更少的病态细节方面存在分歧,这些细节涉及刽子手的技能,死刑犯及其家人表现出的态度,公众的反应等等。
此外,在此期间,工业进步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变得明显:由于铁路和电报,国家要求更少的刽子手,他们在被判死刑者留在教堂的短暂 24 小时内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法院,从一个监狱转移到另一个监狱来履行职责(我通过分析博尼法西奥·加西亚·马丁内斯等案件提供了书面证据, 一名囚犯在潘普洛纳地区法院因抢劫和双重杀人罪被判处两项死刑)。
在1936年至1939年的内战期间,死刑肥大,不成比例地发展,与政治暴力和镇压的社会动态保持同步。在战后严厉镇压之后,死刑的使用频率有所降低,但它继续产生重大的社会和文化影响,1963年至1975年间,西班牙在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特定案件中使用了死刑。
在此期间,几乎所有处决都是出于政治原因在军事管辖框架内进行的,大多数是通过行刑队执行的,为了保持军事司法的决定性分量,政治制度多次修改了惩罚恐怖主义罪行的法律框架,使这些惩罚更加严厉。关于在佛朗哥主义下被处决的最后一个人的新闻报道雄辩地展示了西班牙死刑的历史和记忆。
1974年,一个极左武装团体的活动家萨尔瓦多·普伊格·安蒂奇(Salvador Puig Antich)被封杀(几乎与普通囚犯海因茨·切兹(Heinz Chez)同时),这引起了大多数反佛朗哥主义反对派的昏迷和愤怒。次年,即1975年9月,独裁者下令行刑队处决五名被控属于恐怖组织的人,这引起了巨大的国际政治反应。
1976年2月,当从独裁向民主过渡开始时,阿道夫·苏亚雷斯的中间派政府修改了反恐怖主义条例,该条例使得在佛朗哥主义的最后时期使用涉及“简易”和“sumarísimos”程序的军事法庭成为可能。尽管如此,使死刑得以执行的法律基础仍然毫发无损。军事管辖权继续拥有巨大的权力。此外,普通《刑法典》(1973年进行了改革)继续包括死刑。
结果,1977年10月在巴塞罗那,臭名昭著的 “佩德拉贝斯凶手” 何塞·路易斯·切尔韦托被判处两项死刑;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些判决,但最终被减为两个三十年的监禁。1977年至1978年间,死刑停止发挥作用,并开始走向废除死刑。
废奴主义的精神最终在1978年的《宪法》中取得了胜利,当时死刑在民事司法机构中被废除(在以前的民主宪法,即1931年的共和国宪法中,没有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大宪章》第15条明确规定:“除战时军事刑法另有规定外,特此废除死刑。几年后,即1995年,由于大赦国际推动的强烈废除死刑运动的压力,死刑也从《军事刑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