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王云与房开公司签订“城市风景”团购预定协议,约定:王云认购房开公司开发的“城市风景”项目中的20号商用公寓楼一栋、复式住宅一套,交房时间为2011年8月1日;总房款合计为6544万元,王云应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房开公司支付总房款的50%为预付款,即3272万元;房开公司办完预售许可证后,王云须在5日内再向开公司支付总房款的40%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即2617万元;所购房屋整体验收(含精装修)后,王云再向房开公司支付房款585万元,剩余房款70万元作为装修质量保证金,两年后装修质量没有问题王云应向房开公司支付该保证金;房开公司必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住房交付使用,逾期超过30日起房开公司按日向王云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王云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款,逾期超过30日起王云按日向房开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该楼盘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时,房开公司必须及时通知王云,王云应在收到房开公司书面通知5日内,及时缴纳房款后并与房开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协议中相关条款转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执行,协议及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届时如王云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王云放弃该商品房的认购权,协议书自动解除,房开公司有权另行处置该商品房,并不再另行通知王云,王云所交定金房开公司不予退还;如房开公司不与王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将该商品房私自另售他人,则房开公司双倍返还王云已付房款,同时协议书自动解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王云支付预付款后生效等。协议签订后,王云按房开公司要求于2010年3月12日支付50%的预付款3272万元。2010年10月28日,房开公司取得城市风景20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1年3月5日,20号楼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合格。2011年8月10日,王云又向房开公司支付购房款1500万元。
2013年5月30日,市公安消防支队就房开公司申报的城市风景小区20号楼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同年年底,租用20号楼的日照太阳山假日酒店开始试营业。
城市风景小区20号商住楼于2015年6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于11日通过房开公司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于2015年8月31日在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
房开公司与王云至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楼房交接验收手续。王云至今也未取得20号楼的房屋权属证书。
王云向一审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房开公司支付其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9632316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
房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云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损失581万元。
二审法院:
王云及房开公司均不服一审中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
房开公司不服二审高院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一、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笔者认为房开公司不应当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理由如下:
第一,由于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均未对案涉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时间以及逾期办理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故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来确定双方关于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是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仅负有协助、提供证明文件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王云才是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房开公司仅负有协助、提供证明文件的义务。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王云要求房开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其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房开公司导致其未能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结合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推定王云在2011年8月10日就已经知晓涉案房屋具备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然而其在2011年8月10日仅支付1500万元购房款,尚欠1117万元未支付。由此,王云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有过错。
第五,从房屋权属办理的具体要求看,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符合法定的登记程序要求,并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而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则是进行登记的必要材料。本案中,王云与房开公司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按照要求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自然也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由此,本案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原因在于王云。
建议:买受人在购买期房时,除了按时付清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认购协议等)约定的购房款外,也要及时与出卖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催促出卖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并保留相应的证据,防止因后期发生逾期办证纠纷而陷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