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何先生向华商全媒体反映称,8月10日,他和家人在大唐西市西市城购物中心的中影国际影城看完电影,通过商场内扶梯下楼时,爱人常女士不慎摔伤。如今事发一个多月,却难以和商场运营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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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看完夜场电影在商场摔伤因监控未拍到商场拒绝赔偿何先生介绍,当晚10时30分许,他们从商场3层的电影院走扶梯下楼。“当时商场已经结束营业,扶梯停止运行,室内大灯全部关闭,只保留部分小灯,现场环境昏暗,我爱人往下走时不慎摔倒。左脚扭伤,右膝盖被扶梯锯齿擦伤,手机也摔坏了。因为带着孩子,当时就没去医院,直接回了家。”
“第二天,我爱人发现脚踝肿胀严重,疼痛加剧,就去了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舟骨撕脱骨折(可能),建议结合卧床静养。”何先生说,之后常女士因无法下地行走,在家静养多日。
8月12日,何先生来到大唐西市西市城购物中心,希望商场赔偿常女士的治疗费用、手机维修费及相关误工损失,商场运营方西安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司先生接待了他。“司先生告诉我,需要提供治疗单据及手机维修发票,之后上报公司申请赔偿。”何先生说。
“8月15日左右,司先生联系我,说事发地的监控当时朝着其他方向,没有拍到我爱人受伤时的画面。”何先生说,“之后他们又以无事发录像为由,否认我爱人在商场内受伤,拒绝赔偿,并称是保险公司有理赔要求,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何先生说,保险公司的材料清单中提出,需要事发时在扶梯摔倒扭伤等一切受损现场视频、照片等相关影像资料。此外,因为当时商场已经闭店,电影院有专属离场直梯,保险公司提出,需提供商场工作人员指引报案人从该事发通道离场的相关证明或影像画面。“但我们之前并不知道有直梯,之前看电影也从扶梯下楼,工作人员没有提醒过,当时扶梯旁也没有任何禁止通行的提示牌。”
9月9日,何先生再次来到商场商谈此事。“我提出想看事发时扶梯周围的监控录像,但被拒绝,后来报了警,民警说需要去起诉后由法院调取。最后协商无果,商场仍然拒绝赔偿,让我去起诉。”
9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大唐西市西市城购物中心询问此事,工作人员表示需向对接人司先生了解。随后,记者联系到司先生,他表示9月9日已和何先生见面沟通,具体情况不方便告知,需向公司律师咨询,对于何先生的赔偿诉求,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不应以监控不到位为由认定无证据证明事发情况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场与影院都是公共场所,《民法典》第1198条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提出了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若商场与影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向常女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强调,法定的证据不仅仅有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也是证据,并非没有监控视频就不能定案。从保险公司让常女士出示的证据清单来看,也不乏具有刻意刁难常女士的意味,不论常女士是否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证据要求,都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在责任划分上,常女士自身也需承担一小部分责任,需相应减轻商场与影院的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裴亮 白仲夏 B51